疫情防控期間以下行為追究刑事責任
2020-02-15
疫情防控期間,嚴禁實施下列行為:
(一)拒不執行相關傳染病預防、控制措施的;
(二)擾亂醫院秩序、傷害醫護人員的;
(三)拒不配合相關工作人員的檢查和安排,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;
(四)生產、銷售不符合標準、行業標準的器械、醫用衛生材料的;
(五)哄抬物價、囤積居奇等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;
(六)編造與疫情等有關的不實信息,或者明知是編造的不實信息而故意傳播,擾亂社會秩序的;
(七)擾亂疫情防控、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;
對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上述行為的,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